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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量刑是按照总数额11万量刑,还是分开分别按照2个罪名的金额把量刑时间叠加?

胡*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14.10.05 13:48:56 3353人阅读

这2个罪名 我看了资料 是分别按照5千以下,5000-10000,10000-50000,50000-100000.10万以上 分别量刑的。 现在我朋友贪污受贿总共是11万,具体哪个罪名分别多少钱不太清楚,请问这个量刑是按照总数额11万量刑,还是分开分别按照2个罪名的金额把量刑时间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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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朋友的情况属于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量刑基本上是按照你说的“分开分别按照2个罪名的金额把量刑时间叠加”但叠加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加,而是在两个刑中,首先选一个高的刑,然后选一个二者之和,在高的刑和二者之和之间确定最终的刑法。例如,贪污五年,受贿六年,那么最终刑期是6-11年之间。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

2014-10-05 13:48: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诈骗罪如何按照数额来量刑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定额计价不属于合同,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定额计价法是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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