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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要对债权人做债务清偿并写担保,公司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的样本是什么?

何** 安徽-池州 其他咨询 2014.10.04 11:56:45 1806人阅读

我经营一家公司有好几年了,由于现在公司的发展状况不是很好,所以去就借了一笔债来发展,但是依然没有好的改善,现在公司要对债权人债务清偿并写担保。公司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的样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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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根据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已于     年     月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偿付的债务      万元。至     年     月     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未清偿债务的,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           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担保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内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建议采用以股东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

2014-10-04 11:56:45 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一、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
(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
(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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