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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能出租,个人住房能不能用来出租呢?

何** 浙江-温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19.07.17 16:13:02 338人阅读

我的一个表姑,她在外地打工,最近在市里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回老家后,准备把房子出租出去,我想帮忙问一下哪些房屋不能出租,个人住房能不能用来出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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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六)属违章建筑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2019-07-17 16:2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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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飞涨,买房越来越难,这也就激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潜力,导致房屋租赁越发火热,源源不断的房屋投入到租赁中。但是,是否所以房屋都可以用来出租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019-07-17 16:14:02 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n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rn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rn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n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项目一般有:rn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rn  
2、提前搬迁奖rn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rn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rn  
4、停产停业损失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rn  
5、添置物品的补偿rn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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