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题所述,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可以抵扣的,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7栏次“代收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时需要填写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抵扣清单那张增值税报表里,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填您单位的税号;
2、请结合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3、以上仅供参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房地产企业按上述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义务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应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购房者索取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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