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地规定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机关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机关存档。对已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过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在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上加盖“已经登记使用”章,禁止设备重复登记和无序流动。 电梯备案需要的资料:
1、《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
2、《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4、特种设备安装合同(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
7、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怎么办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30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㈠属于违法建筑的;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㈢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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