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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2019-07-15 07: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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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应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2019-07-15 07: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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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2020-09-21 22:33: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