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租客存在着租赁合同关系,房东有义务提供房屋给租客使用,租客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那么,欠房东房租。房东可以换锁,这种情况违法吗?如果房东没有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不可以换锁,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若房东已提前通知租客,则此时租客的行为视为不履行租赁合同,房东可因此不再与租客续约,可以换锁转租他人。但是,房东仍要履行后合同义务,即保管好租客遗留的财物,待其取走。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予以赔偿。《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这个具体要跟开发商或者安置办的谈,原则上是不行的,不然人人都想换好户型,岂不是乱套,涉及几个方面,安置房已经做好选号,但还没有与开发商进行房款结算找平,这时可以做调整,将一套已选号的大房子换成2套小房子,前提是2套小房子的面积总和不超过您的计划安置面积,并且需要开发商同意协调;房款已经结算,并且资料已经送房产局办2证了,这时是改不起来了。调整最好是在选房号前提出,拆迁办和开发商都会给与协调,只要在安置面积指标内,开发商有机动房源都可协商处理。拆迁安置房多是批量办理,实践中在选房号时进行调整的拆迁安置户还是有一定百分比的,我们这里申请调整的户,他的第一次排队选房顺序号将作废,待第一轮结束后,申改户2次排队选改房号。为求稳定,拆迁办与开发商一般会同意协调解决,并会对安置面积作控制。
您好,这个要看房子有没有实际交付,一般来说开放商书面通知交房,但是由于您自己的原因没有收房的,从书面通知之日起房子已经实际交付,一般物业费从实际交房之次月就要交。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是有点物业会退还一部分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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