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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有赔偿,具体协商而定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收购政策
(一)车辆收购补偿政策
对于纳入本次公交一体化的客运车辆,经该车所有经营者全体同意的,由收购主体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评估价值、经营补偿及奖励组成。
1、车辆评估价值。被收购客运车辆的评估价值由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2、经营补偿。本次收购按照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各线路年经营状况对该线路上每辆客运车辆给予6.5年的经营补偿。实际支付的补偿款项中应扣回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政府亏损补助款。
3、奖励
(1)签约奖。本次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安排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0日由各经营者签署《车辆收购协议》。在2017年12月23日、24日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给予5万元/车的签约奖;在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逐天减少1万元签约奖;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政策;截止2017年12月30日仍未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视为放弃收购、选择继续经营。
《车辆收购协议》完成签约以该客运车辆全部经营者均已签署《车辆收购协议》的时间为准。
(2)正常营运奖。自《车辆收购协议》签署起至按收购主体要求交车时止,被收购的客运车辆应继续按照原有经营方式及服务质量要求经营原有客运业务。在此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投诉的,给予1万元/车的正常营运奖;
(3)交车奖。对于在收购主体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车辆交付、并经验收满足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1万元/车的交车奖。
(4)社会贡献奖。对于按规定签约和交车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6万元/辆的社会贡献奖。
(二)安置政策
客运车辆被收购的,应妥善安置车辆经营者。本次公交一体化实行货币安置或按照有条件每车一人的原则对经营者或其直系亲属予以工作安置。
1、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或整车无符合工作安置条件的经营者或其直系亲属的,按照富阳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给予15年的货币安置补偿,计15万元/车。
2、工作安置。对于选择工作安置的,实行有条件分批安置。由收购主体按照每车一人的原则对该客运车辆全体经营者一致确定的一名经营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予以工作安置。被安置人员应符合附件所述各项条件,经收购主体审核确认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由收购主体在本次公交一体化完成后按需求经综合考核从高到低,在三年内逐步接收并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若经营者持有A1或A3驾驶证或汽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的,及愿意参加公司组织的A3驾照培训、增驾A1或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培训的适当放宽工作安置条件,详见附件。前述人员由收购主体实行一次性安置,其中涉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至享受退休待遇期间需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的,由被安置人员自行缴纳。
三、城乡客运公司补偿政策
本次公交一体化不对所涉客运公司进行收购。对于相关运营线路中全部客运车辆被收购处置的,应当注销线路经营权,将由收购主体按照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审核各线路年经营状况时审定的该线路客运车辆上缴管理费、承包费给予6.5年的补偿。
四、继续经营政策
对于选择继续经营的或视为继续经营的客运公司及其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服务承诺,接受服务质量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客运公司或客运车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2、继续经营期间,原客运公司及经营者不得干扰和阻挠行业管理部门对公交线路布局调整和线路新增、延伸、车次加密及延时等决定和措施。严禁转包、转让经营权和营运车辆;
3、经营期满后,原客运公司及经营者按相关规定执行,以后不再享有政府处置政策
2019-07-12 14:23: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