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教唆犯不一定比被教唆判得更加重,还要看具体案情。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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