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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控找到了扒窃手机的人,扒窃定义是什么?

肖* 海南-西沙群岛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09 07:39:11 448人阅读

您好,我朋友前几天在一家餐厅吃饭的时候,朋友就去上个厕所的时间,自己的手机放在桌子上面就被人给扒窃了,通过监控找到了扒窃手机的人,扒窃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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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 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019-07-09 07:5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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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

2019-07-09 07:40:11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收取停车费后物业公司是根据你们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履行义务的。不同的合同关系所尽的义务不同。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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