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复核。这是行政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涉及公民权利的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人为设立限制条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是一起事故中责任认定的自然组成部分。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核的,上级管理部门都应受理。
这是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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