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您的这种操作方式,我个人觉得是有肯定的风险的;
2、如果您和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奖金书面商定,则您能够这样操作的;
3、如果您和公司之间针对奖金无书面商定,则一旦在奖金发放之前去职,公司很可能不会给你发奖金的;
4、上海通常很多公司都限定“发放奖金的时候员工必须任职”,虽然这个限定不是很合法,但是至少会作为公司不出你发奖金的借口的;
5、而且奖金的发放决定权在公司,即便是你的2013年发了,也不代表你2014年就有奖金的。未来诉讼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您好,借款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对方也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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