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证明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涉罪行为是发生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具体到本案,卢三系先抽取自己出资60万元再以100万元的存单复印件骗取出资报告并取得工商登记,属于使用虚假证明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抽逃自己出资部分,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犯罪构成要件,故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以抽逃出资罪定性。当代检察官
一、地下室产权由谁所有通常人防类地下室产权不交易,所谓的产权是公共的,由物业公司管理可出售的地下室通常都有产权,产权归产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卖给你了就归你个人所有,没卖给你的话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产权移交给物业公司那么就归物业公司所有,但是通常不会隶属全体业主集体所有,除非是有相关的商定。
二、国家法律对地下室产权又是怎样限定的根据各小区建设事实上,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产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限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效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二十五条限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应予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由此可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地下车库完全能够作为建筑物的专有所权客体。地下室产权归属无论是在什么样的特定情况下,都应该理性的分析个人的情况,希望大家都能够按照所在地的有关政策限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流程。
你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