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构成赌博罪的前提,
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
而且必须具备
“
以营利为
目的
”
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
“
以营利为目的
”
,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
博为业的行为,
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
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抽头渔利,
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三是直接参赌获利,
四是组
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赌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日公布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自
5
月
13
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
303
条的规定
予以细化,
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
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
“
聚众赌博
”
: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
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
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
计算机网络、通讯、
费用结算等直接帮
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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