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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己亡故,老二,老三,老五,在外另批宅基地,老四一直在老宅居住,请问老宅的归属权是老四吗?

ask****436 河北-邯郸 宅基地咨询 2019.06.20 15:22:04 419人阅读

老家五个儿子,留下一个宅基地,老大己亡故,老二,老三,老五,在外另批宅基地,老四一直在老宅居住,请问老宅的归属权是老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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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说

2019-06-20 15:22:47 回复

同村和你一样的其他居民没管村里的,自行盖起了房子,村里也没有阻拦。你却不敢盖房,怕有一天被征用了不给你补偿,你盖房子的钱白花了。想法可以理解,规定是违建房屋没有拆迁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虑到当地的一些实际情况,对违建房也给予一些低标准的补偿(你申请了5年的宅基地至今没批,就是一种实际情况,总得造点房子住吧)。不要再纠结了,赶紧去造房子吧,不要等到村里阻拦了再去造,那时你会更纠结!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在乡村,通常三种情况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因娃儿结婚等原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乔迁的。
2、乡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解决流程为:向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认可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组织、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准许后,村民委员会公布准许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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