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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犯罪中止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吗

张** 新疆-省直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6.20 14:57:55 479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私下刻了公司的章去签合同了,最后被公司发现了。我想问下,伪造公章一般判几年呢?伪造公章犯罪中止是啥,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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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促使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可耻,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饶,而产生同情、怜悯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刑罚惩罚;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或已经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2019-06-20 15:02:55 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主观恶性较轻,对其实施的伪造公章与使用公章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分较高,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其他不法企图,也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罚。
(一)、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私刻公章的原因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在合肥成立了广西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己担任合肥分公司负责人,为办事方便,在公司运营期间找人雕刻“广西某公司”行政章。而不是为2012年下半年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而私自雕刻,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即广西某公司的盖章手续过程繁琐,被告人私刻公章只是为了方便投标使用,减于将投标文件来回寄送给广西某公司的程序,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而此次使用私刻的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完全出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信任,认为有可靠的项目投资人黄某及巫某某,只是缺少一级房屋建设资质公司的挂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待工程顺利完工后,广西某公司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在本建筑行业的名誉,而自己也更加能够得到广西某公司的认可,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打算将其获取的管理费上交至广西某公司,由该公司来分配。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其与广西某公司之间,对第三人没有危害,也未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害。
(二)、项目的停工以及职务侵占均与被告人无关。从杨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的内容来看,该项目的前期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都非常好,在管委会还获得二等奖,由于安徽某公司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5000余万元,因无钱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三)、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给付被告人的50万元,系管理费,应为退还的93万元工程款的一部分。未经过内部程序,只有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会计沈某某也无法证实系管理费。
二、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恳请法庭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平常表现良好。被告人除了本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行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而且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按照相关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经被告人处了解,被告人和其妻子李某某育有不到2岁的女儿,由于女儿尚小,目前妻子无业在家,主要带小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来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感悔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结合上诉四点辩论意见,并考虑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施,被告人幼小的女儿生活可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罚。
此致

1、伪造印章不是继续犯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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