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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嫌犯罪,请问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异同有哪些?

黄* 江苏-镇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6.20 10:44:25 479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我们从小学就是同学,一个班的,关系非常的不错,两家人也都有来往,他最近结识了小混混,涉嫌犯罪,请问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异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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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经着手实行杀人;但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二)犯罪未得逞
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2019-06-20 10:5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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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
整体上而言,犯罪中止是指能达目的而不欲,也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未遂是指欲达目的而不能,也就是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19-06-20 10:46:25 回复

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而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认定盗窃未遂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却以“情节严重”为其修正的构成要件,言外之意,若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而未遂的情况则不定罪处罚。比较两者适用的范围,《解释》当然地缩小了打击面。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并进一步明确了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以2万元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鉴于上述规定,认定盗窃行为系实行终了还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实施终了还是未实施终了的盗窃犯罪的认定往往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在认定盗窃未遂是否够罪时,不宜区分是否实行终了。因为未遂仅仅是犯罪构成中的一种形态,犯罪未得逞是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何种未遂不能与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应,与被害人是否损失及损失程度也无必然的对应关系,是否实施终了的情况可以在量刑时加以适当区别。而且刑法已经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统一既、未遂数额标准,在实际量刑上仍然可以达到区别对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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