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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道路需要进行招标,中完标以后,去施工现场察看,工程已经施工一半了,这算不算违反招投标法?

ask****348 河南-新乡 工伤纠纷咨询 2019.06.19 20:10:22 473人阅读

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条道路需要进行招标,中完标以后,去施工现场察看,工程已经施工一半了,这算不算违反招投标法?请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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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施工后招标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会责令整改并且罚款。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12-06 01:48:15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您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让您满意。

2019-06-20 12:00:22 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所以可以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法条做了细化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综合以上法条的意思准确来说是这样: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所以可以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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