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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客户签订了合同了,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晏** 新疆-和田 合同纠纷咨询 2019.06.19 07:16:12 456人阅读

我和客户签订了合同了,如果没有按时完成的话,可能会出现一些违约金的,还不少的,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样?还有就是,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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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2019-06-19 07: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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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二是,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不诚实的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通过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机制,可以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消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
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2019-06-19 07:18:12 回复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如果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以损害为要件,那么表面上使个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从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因要承担沉重的成本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或者将该部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食品价格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整个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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