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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四月上班,五月生育没上班,公司五月把生育保险断了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ask****445 浙江-宁波 劳动争议咨询 2019.06.16 13:30:06 409人阅读

孕妇四月上班,五月生育没上班,公司五月把生育保险断了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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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2019-06-21 11:46:47 回复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闺女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限定,妇女在怀孩子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孩子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不到前,劳动合同时限应顺延。此间的薪水、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工人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事实上情况的,因为怀孩子女工人一旦遭到违法免职,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任工人怀孩子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违法辞掉怀孩子工人,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国家对孕期女工人的权益保护做发生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背限定做出违法辞掉,孕期工人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赔偿金计量方式:工作年限×去职前12月的平均薪水×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孩子、产期、哺乳期“三期”薪水
3.薪水和加班薪水(如有拖延)应一并发放。《劳动合同法》限定,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中也有限定,不得在女工人怀孩子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人在怀孩子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与公司商量不成的,能够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个人缴纳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生孩子后不能报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即为对生育险必须交满一年才能报销吗的详细回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在公司上班的孕妇生育保险程序的办理对假期没有什么很大的影响, 相关假期肯定是能享有的,但是生育保险要年你们是否有交保险,至于保险津贴的领取建议直接问一下当地的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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