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有书面的约定。婚姻法(2001)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婚姻法(2012)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如果没有书面的约定结婚(领结婚证)前陪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女方个人
【法律意见】
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根据你表述,应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陪嫁是父母的单方面赠与。而且婚后已经转到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赠与时有约定或者更名时有添加配偶的名字。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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