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可以用票据付款,要区分是广义上的票据还是狭义上的票据。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用广义上的票据付款的话,明显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并且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的,如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当,或者早于应付款日期的,则可以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付款。
票据的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忆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对人的抗辩以及对物的抗辩2种,对人的抗辩,必须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而不能是善意第三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因关系上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法理论中的“恶意抗辩”情形。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实质是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持票人在知道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在票据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诸如以欺诈、偷盗、胁迫、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或其他因重大过失或破坏诚信原则的不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这样的行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因此,该非法取得票据的人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其与票据的善意取得相对应。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为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及;而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则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
(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票据法中的债权人是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他不享有抗辩权。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