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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主意被公安给查了,拐卖妇女属于什么罪呢?

张* 北京-东城区 妇幼权益咨询 2019.05.26 02:04:27 476人阅读

我阿姨为了赚钱生活,就打起拐卖妇女的主意,已经给作案很多起了,现在被公安给查出来了,后来被关押到派出所了,估计会坐牢的,那拐卖妇女属于什么罪呢?怎么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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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二、拐卖妇女儿童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19-05-26 02: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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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表现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认定存在两点疑难,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一是被害人的意志在拐卖妇女罪中是否具有决定意义?
即在被害人具有正常意志表达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因被害人同意而构成免责事由?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拐卖妇女罪不仅侵犯了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且影响了被拐卖者家庭的稳定。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过是表明拐卖行为不违背该妇女的主观意思,不侵犯其人身自由,但是由于人身权利具有的普遍意义,人自己不能把自己当成客体或商品予以出售,这会伤害人类的共同感情,因此,其同意并不能挽回对自己人格尊严和家庭稳定的侵犯。
二是如何理解拐骗、绑架等数行为之间的关系?
对于拐卖妇女罪罪状中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四种行为须与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两种行为相结合,即前后串联,才能构成完整的拐卖行为,但后两种行为如果不和前四种行为结合起来,就不够成拐卖妇女罪。笔者认为,拐卖妇女是一种集合行为,可以分解成数个子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看管、资助等,刑法之所以将前六种行为在罪状中枚举,而不将看管、资助等行为入罪,就表明每种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单独都达到了刑法规制要求的强度。如果在前四种行为无法证明,而确实存在出卖妇女的前提下,不对后两种行为予以惩处,就会使已达刑法惩处强度的后两种行为脱离刑法的规制,从而放纵了罪犯。因此,前四种行为和后两种行为实属并联关系,可以在前后行为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单独构成拐卖妇女罪。

2019-05-26 02:06:27 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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