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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单是什么意思,延长羁押怎么申请换押证呢?

孟** 山东-青岛 强制措施咨询 2019.05.25 09:22:29 2980人阅读

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在机关单位工作,最近因为涉嫌受贿让检察院逮捕了因为证据不足羁押期限到了,我帮忙给问一下换押单是什么意思,延长羁押怎么申请换押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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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时,应当在《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看守所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换押后,看守所凭接收机关的《换押证》在其《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对羁押期限变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但需在《提讯提解证》上注明新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和变更原因,所标注内容应当与《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中内容一致。
    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凭第二审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提讯提解证》对被告人进行现场提讯或者远程视频提讯。其中进行现场提讯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出具有效工作证明。
    对超过《提讯提解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没有《提讯提解证》,或者《提讯提解证》中注明的提解出所情形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案机关要求提讯或者提解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或者提解。

2019-05-25 09:3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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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二、换押和通知程序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2019-05-25 09:23:29 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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