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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的朋友家境不好,一直无法读书,十几岁的时候就去山东省打工了,但是因为没有读过书,被当地的一个混混诱骗,参加了一次抢夺财物的犯法活动被抓了,急需咨询一下关于山东省抢夺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国家对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有规定,不过却只是一个范围的规定,毕竟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就导致对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不一样。如果是在山东的话,则此时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为2000元,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抢夺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那一般就不认定构成此罪。
2014年6月5日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标准适用于2013年11月18日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根据上述通知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山东省,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只要抢夺公司财物数额达到了2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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