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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成了小混混,可能涉黑。涉黑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王* 黑龙江-双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5.25 01:11:36 23001人阅读

我弟弟因为上学的时候结坏了伴,现在和着一群年轻人作了小恶霸,每天就是拿着小棍子敲诈勒索,还去赌场拉利润,乱收保护费这种事情,因为还没满18岁,那些小伙伴满了,我弟弟这算涉黑么?涉黑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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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比如开赌场,用暴力垄断生意,收保护费等。
3.要有多种或多起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常见的涉黑案件中,多涉及六七个罪名,常见的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罪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参加黑社会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非法经营等。

2019-05-25 01: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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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涉黑即黑社会组织,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不满足法律界定的这些条件的恶势力团伙的就放到涉恶里面了。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满足上述法律界定的恶势力既为涉恶。既:相比较轻微的团伙犯罪。

2020-12-17 16:12:04 回复

四未成年人参与涉黑组织四名被告人
A、邓某等在实施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四人被以
B、C为首的性质组织吸收为成员,在
B、C等带领下,四人积极参与绑架、抢劫、敲诈勒索,为该性质组织垄断广东省内部分地区钢材市场立下汗马功劳。未成年犯罪怎么量刑2009年12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依法判处
D、邓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三年九个月不等。被告人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5月28日,二审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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