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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户主把房子卖给我,没有告知房子上有养鸽子,对方投诉无果,一养就是七年?

ask****333 宁夏-银川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5.23 10:16:47 438人阅读

上一户主把房子卖给我,没有告知房子上有养鸽子,对方投诉无果,一养就是七年,他本人并没有房子再本栋楼,就说自己有鸽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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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有什么事平发生不愉快可以找养鸽子的人解决,不应该在他饲养的家禽或者其他动物身上发泄。不管是鸽子还是花鸟虫鱼都不可以的。找主人直接说事就可以得到解决的。你有证据证明狗是被别人毒死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或者调解途径解决的,施毒者侵犯了你财产权益。如果你的狗比较贵,具有较高价值的话,建议通过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价值不高,建议通过调解途径让对方进行赔偿,这样比较方便快捷。

2020-12-06 16: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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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368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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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17:46 回复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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