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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哪些,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马** 四川-乐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5.23 03:32:38 1554人阅读

我的一个表弟,从小就不学好,很早就不念书了,没钱了也不出去找工作,前几天没钱了他就出去盗窃结果被抓了,所以问一下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哪些,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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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对象是客体的物质化,只能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必有客体要素,但不一定有对象, 一些侵犯社会管理制度的犯罪往往是没有具体物质化的人或者物来作为犯罪客体的

2019-05-23 03:3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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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但由于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当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
二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危害行为一定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没有疑问。按照现行刑法,犯罪可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
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果犯,是不只有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其犯罪行为的既遂还要求有一定的结果发生。如盗窃罪。危险犯,实施了刑法

2019-05-23 03:34:38 回复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里,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绑架罪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刑法往往不以实现该目的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为人的目的,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既遂,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
①如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人”,显然通过我们的直觉、感观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②《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日常生活对该用语有明确的界限,如“人”。
③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2)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我们通过感知并不能够获得正确的判断,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入户抢劫中的“户”;
③价值的评价要素:如猥亵、淫秽物品等。
④有些要素,可能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毒品,但刑法已经对毒品的标准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实践中行为人贩卖的是不是毒品,只要按照标准,还是确定的。这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其实可以这样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一种生活术语,普通民众对其含义的理解都不存在偏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专业术语,不同人的看法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①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1:“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

2: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盗窃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盗窃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②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

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此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这没什么矛盾的。要求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的罪名同样也不存在未遂的概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只有一部分未作出规定的罪名才具备既遂和未遂同时构罪、减轻处罚:首先要明确一点:相当一部分罪名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概念。未遂犯就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那就是刑法的惩罚对象是行为。第二点,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直接构成既遂。明确这一点以后就很好理解这个问题了,造成的危害性要大于未遂,所以要比照既遂从轻;而既遂则是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预期的目的,未遂状态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就回到我首先要明确的哪一点:你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而非造成的结果或者人。所以这两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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