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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等级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未进行抵押登记,只是不发生抵押担保的物权效力,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对于没有抵押权,如何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呢? 未登记可能有多种情况,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如地震、洪水等)、抵押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原因、抵押人原因等。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及时登记导致抵押权未成立,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违约责任
(三)的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规定,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余额的连带责任。
2019-05-22 19: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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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您的事情比较复杂,购房时间、抵押时间等时间节点有点混乱,建议带好相关凭据及判决书来我所面对面咨询。
2019-05-22 19: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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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办登记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两部法律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发生抵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合同生效的时间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所以他们订立的房屋抵押协议成立并生效。
2020-12-06 16:22: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