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关于赠与物商定不明确时,需要赠予人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赠予人不予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时,合同不能履行,即合同无效。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须明确 《合同法》第185条限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这里的财产,是指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限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限定。”《合同法》第189条限定:“因赠与人有意或重大过失招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9条限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事实上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无事实上效力限定。
对于房屋无证可以过户,赠与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您好,关于房屋无偿赠与需要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房屋赠与的条件: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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