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简介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一般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学说):通说采取构成要件说。
(1)结果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未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目的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3)构成要件说: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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