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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没有得到足够的工资,问权威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有何规定

刘** 吉林-吉林市 劳动争议咨询 2019.05.17 01:19:14 387人阅读

两年前我伯父和几个朋友一起加入了一家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现在我伯父一直加班却没有足够的工资所以自然而然的我伯父对公司不满,所以了解一下权威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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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还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法律上称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
  目前我国各省区根据《条例》的授权,实行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划分不太一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在法律上称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从上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

2019-05-17 01:3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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