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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赔偿?

李* 江西-赣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05.08.27 23:37:00 1364人阅读

    我与某品牌涂料地区总代理签订其辖区县级独家代理协议,协议规定除本人外,其不得向我县任何单位及个人供货,但无此款违约责任。因本人跟有一单较大工程,经艰苦谈判后,该开发商同意使用我所推荐产品,不料被地区总代理瞒住以比供给我的县级代理价还低的价格供货给了该开发商,请问我能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赔偿?
    有两个问题:一是我以个人名义代理,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二是其不承认为他供货(厂家已证实为其所为,并要求其弥补我的损失,但不肯为我作出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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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盐城 咨询解答:913条

可以,以违约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2005-08-28 08:13:00 回复

平乡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什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尽量转化问题,对方写下欠条,就可以起诉个人了。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合理,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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