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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无儿无女,父母双亡。有一个兄弟两个姐姐,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

ask****991 江西-南昌 人身侵权咨询 2019.04.24 09:51:13 2517人阅读

死者无儿无女,父母双亡。有一个兄弟两个姐姐,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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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0: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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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死亡赔偿金分配时 应当根据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以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 并考虑各自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首先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系公民死亡后 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付的费用 故死亡赔偿金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其次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给付时 夫妻关系已终结。
最后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 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 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 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 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故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扩展资料死亡赔偿原则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 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 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2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 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 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 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 分担损失。3选定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 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 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 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 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 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 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 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 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 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 对于该款项的分配 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 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 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 造成了家庭的残缺 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 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 只能确定一个原则 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 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 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2020-09-26 21: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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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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