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您好,有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有的话建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一)初办出生证明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2、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3、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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