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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直系亲属上班后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规定

何** 黑龙江-齐齐哈尔 保险理赔咨询 2019.04.23 16:30:47 337人阅读

我朋友的直系亲属上班后发生意外死亡,在和家属单位沟通的时候,单位说上了保险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协议商谈,他现在想咨询一下会不会有上限限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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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定义
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监管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管工作就很难抓出实效。 对 对原管理规定进行重大修订的原因
一是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次制定和发布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在保险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和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迅速扩大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转变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越要增强风险意识,越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不抓偿付能力监管,就难以做到既促发展,又防风险,就难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意味着保险企业必须适应全球市场经济的规则,也要求保险监管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把监管重心逐渐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更多地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
二是进一步落实新《保险法》的需要。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地根据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及时改进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保险监管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三是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规定》通过两年的试运行,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确认,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异,有的规定不够科学,不利于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不够详尽、全面,操作性不强等,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新《管理规定》的意义
新的《管理规定》将保险监管的重心逐渐转移到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上来,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必要干预,给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出更大的空间,而且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019-04-23 16:3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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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非常重视,而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较少,多由市场因素来调整和制约。原保险法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了本条规定,在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资产偿付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计算比较复杂,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总的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指标体系,比如保险公司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比率、保险公司负债的认可标准等;二是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根据新保险法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具体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应内容。

2019-04-23 16:3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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