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例如,王某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他到阅卷室调阅案件材料,要求查阅案件审判卷的副卷,这时,工作人员就会拒绝其请求。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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