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工厂搬迁,用人单位就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此后的实际履行当中工作地点也得以常态化固定。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护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受到不利影响。但是,协商一致变更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情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跨越协商一致的形式原则,企业搬迁系因客观迫切需要无需征得员工实质上同意,司法实践中亦对协商一致原则做限制性解释与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享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的,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对于工厂搬迁补偿包含什么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用工合同。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仍然遵循民事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具体到用人单位的搬迁事宜,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员工在明确知悉上述情况下,仍然愿意跟随工厂搬迁或者留在原厂工作,相当于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变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定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地址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单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才可以,否则单位属于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需要给你赔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拆迁直接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合同无法履行、特殊经营许可的不可再申请、专利、商标的使用年限等;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跨区搬厂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按年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区搬厂一般是需要服从安排,否则解除劳动关系无赔偿或者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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