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属于管理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属于管理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起诉。小孩在超市摔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小孩子在超市里摔伤,这要看摔伤的原因是超市的环境因素造成的,还是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要看小孩摔伤的因果关系。
一、超市的环境
1、小孩摔伤时,是否是超市的障碍物碰撞,此障碍物有无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环境。
2、超市是否有堕落物碰撞而导致小孩摔伤。
3、超市的工作人员有无碰撞小孩的行为。
4、小孩摔伤的部位,有无散落的液体、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质。
5、超市的地面防滑设施,是否符合装修的行业标准。由于超市的环境因素引起的,店里就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超市在这几方面都没有过错,那么超市不负责任。
二、小孩有无监护人在场小孩由于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小孩的摔伤,即使与超市的环境有关,因为监护人没有直到监护作用的,监护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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