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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利用职务之便犯事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和量刑是什么

张* 安徽-阜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9.04.18 18:44:15 480人阅读

你好,朋友利用职务之便在国家农业部对养殖户进行补贴时,采取虚报手段,套用国家资金供给,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不知道量刑和数额有关系吗,想知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和量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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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对于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的现象。我国各地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不统一的,并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以上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认定的相关解释。

2019-04-18 18: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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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操作,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法认定,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出现严重脱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的现象。我国各地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不统一的,并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19-04-18 18:46:15 回复

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A利用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职务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和他人要求其代缴的社保基金等共计28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A挪用资金额为2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A已归还公司资金5万元。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2007年12月19日,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3年。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单位货款现年36岁的被告人A自2007年12月至案发为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1至3月间,A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客户归还公司的货款私吞,共计17万元。职务侵占定罪的处罚标准一审以A职务侵占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在担任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收结货款的过程中,私自将结回的现金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10年6月24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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