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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违约金继续履行的吗,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任* 辽宁-沈阳 合同违约咨询 2019.03.30 15:09:18 1408人阅读

你好,律师,2015年买了一套拆迁房,房屋所有人夫妻均签字,成交价50万,已付20万房款,现在房价上涨,房屋所有人要毁约加钱,不加钱不卖了,我该怎么办,购房违约金继续履行的吗,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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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购房人而言,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
一:购房人严格履约。购房人的不当履行很容易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故需特别注重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果时间允许,建议不要把网签、贷款等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处理;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合同约定不明也会导致履行受阻,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
具体情况
二:证据充分。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旦发现卖方存在转卖他人的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情况
三: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即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属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上述情况即使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

2019-03-30 15:2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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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并不是违约方只要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只要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违约方就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依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2019-03-30 15:1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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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二)合同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为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其在对方违约时当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而加以适当减少。而守约方是否可以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需具体讨论。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守约方一般只能择一而提出请求。如果守约方在请求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则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有违公平。在违约方被判令继续履行了的情况下,对守约方而言,仅是对方履行的时间推迟了,这导致的守约方损失一般不会达到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此时守约方在选择继续履行后,可进一步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损失,这样方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设的,则守约方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过,此时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即应基于违约金与迟延履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比较而作出。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当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时,守约方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可要求对未得到补偿的损失予以赔偿,这是违约责任补偿性的体现。
3、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行使权利。对此,《合同法》第116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公平的考虑,防止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
4、违约金与补救措施也不可并用,这同样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在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守约方的损失可能明显低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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