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诈骗五十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是否属于超期羁押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公安侦查阶段可以先刑拘37天,逮捕后可以再侦查两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期限是一个月,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三次,如果把这个程序都走一遍,要五个月,案件到后,审理期限是两个月,还可以延长到三个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还可以延长。所以具体有没有超期羁押只能看具体案情才知道。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