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吉林市法律咨询 > 吉林市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确定土地补偿费额的31.4万元,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想找专业律师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确定土地补偿费额的31.4万元,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想找专业律师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ask****253 吉林-吉林市 社保纠纷咨询 2019.03.26 18:57:30 421人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市政府集体菜地被征用,妇女儿童没分着承包地是否还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各项权益。 即时有承包地,凡是死亡的、户籍不在本社的,取得其它经济组织成员,变国家公务员的有社会保障的,是否还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各项权益。 当事人已确定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土地补偿费额的31.4万元。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想找专业律师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吉林市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吉林市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户籍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2、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宜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农村妇女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是很正常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到70年,如果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标准,对那些嫁入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3、以户籍为标准,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户籍在我国有表明某人身份的作用,而且我国户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每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但是由于现在户籍管理的放松,常发生某人虽有某地的户籍,但却早已不在该地生产、生活,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最好由法律加以确定。在法律没有确定之前,地方法规或地方某部门出台解释,也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方法。

2019-04-18 01:32:02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