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一般是发出《拘留通知书》,当然有的地方办案并不规范,仅仅打个电话告知。《拘留通知书》内会有拘留的时间,涉嫌的罪名(也就是理由)和地点写明。除此之外,当事人家属无法见到正在被羁押的嫌疑人,只能通过辩护律师进行合法的会见。
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长羁押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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