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小区车位出租问题小区开发初期,小区的车位能否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如果出租了能否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下面从物权法角度做一下分析:关于小区车位能否租给业主以外的人使用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只要业主有使用需要,开发商就不得随意出售、出租车位,否则,就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业主的需求释放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所以在小区开发初期将车位向业主之外的人出租是可以的,不过前提还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因此,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额问题的解释》第二、第三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便是租赁合同无效租金 还能不能收的解答。
这个要看你当地的就学政策,有些城市仅仅凭租赁合同是无法在片区所在学校就学的,需要房产证或者户口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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