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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了,请问一下审查起诉补充证据是怎么样的?

何* 山西-晋中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5 09:52:39 334人阅读

朋友的孩子在上学校的路上,被一伙人抢劫了,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前不久对方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但是由于证据得到问题,一直在补充,所以请问一下审查起诉补充证据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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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间属于继续侦查阶段。
所谓补充侦查,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有必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需要证据的情形,该阶段属于继续侦查阶段,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检察院再审查的时间也是一个月,原则可以退侦两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2019-03-25 10: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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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2019-03-25 09:54: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新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民事只要是之前没有出现的都有程序进入诉讼不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主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当然可以补交: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经人民准许: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发现的影响定罪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而这样的任务就是要依靠证据,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即通过补充开庭的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所以不管刑事,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43条、质证,进而决定是否采用。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区分责任,控辩双方通常存在争议。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新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民事只要是之前没有出现的都有程序进入诉讼不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主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当然可以补交: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经人民准许: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发现的影响定罪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而这样的任务就是要依靠证据,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即通过补充开庭的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所以不管刑事,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43条、质证,进而决定是否采用。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区分责任,控辩双方通常存在争议。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新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民事只要是之前没有出现的都有程序进入诉讼不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主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当然可以补交: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经人民准许: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发现的影响定罪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而这样的任务就是要依靠证据,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即通过补充开庭的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所以不管刑事,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43条、质证,进而决定是否采用。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区分责任,控辩双方通常存在争议。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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