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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改变定性检察长多少时间啊,有具体的规定吗?

张* 浙江-金华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4 20:15:31 482人阅读

我姐姐在酒店上班呢,但是最近他发现那个税务发票可以换钱之后就给偷偷的贩卖发票了,结果就被同事发现起诉了,对于审查起诉改变定性检察长多少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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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2019-03-24 20:1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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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19-03-24 20:16:31 回复

(一)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逮捕必要性,是根据逮捕的比例性原则延伸出来的,同时结合社会危险性要件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指标。在满足逮捕犯罪事实的条件下,逮捕必要性是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适用逮捕的重要依据。 同时,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和理论依据的,逮捕必要性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逮捕措施被滥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对逮捕必要性的立法规范也进行了系列的探索,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直至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都直接针对实践中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与解决途径。
以上是对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有啥规定啊的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核实完的罪到法院是否会有所改变问题解答如下, 好。
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讯问被告人,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也要经过开庭,对于自己认罪的案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受本章
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询问证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出示证据、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只是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而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鉴定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经审判人员许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嫌诈骗罪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如果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不。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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