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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侦会通知律师吗,通知的话会以什么方式通知啊?

陈** 广东-惠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4 16:25:01 3678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我的朋友被抓了,因为我在公司偷偷的约朋友偷税了,结果被发现抓了,但是不知道检察院能否通知家属,所以想问问有关于案件退侦会通知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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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会通知,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2019-03-24 16:3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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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2019-03-24 16: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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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法院会通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020-12-04 13:53:07 回复

为了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要求和有关风险情况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其它情况应具体、合法。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三、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可向本院申请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没有依法申报,本院又无法调查取胜证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尽管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方法,但当被执行人已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能举证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此种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七、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采取执行措施不力,故意拖延或有其他不利执行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易人易庭执行的书面申请。

八、为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格式介绍如上

【法律意见】
不是未成年人的没有通知的义务,有聘请律师的家属可以及时获知开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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