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要求和有关风险情况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其它情况应具体、合法。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三、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可向本院申请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没有依法申报,本院又无法调查取胜证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尽管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方法,但当被执行人已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能举证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此种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七、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采取执行措施不力,故意拖延或有其他不利执行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易人易庭执行的书面申请。
八、为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格式介绍如上
【法律意见】
不是未成年人的没有通知的义务,有聘请律师的家属可以及时获知开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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