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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林木罪辩护词,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邓** 黑龙江-大庆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3.24 09:44:41 315人阅读

我爷爷他在乡下因为砍伐树木让拘留了,现在好有一个月马上要开庭了,不知道辩护词怎么写,我想要帮忙问一下滥发林木罪辩护词,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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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并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之后,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该是单位。
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二)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 、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三 、 本案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而该文书内容具有重大瑕疵: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询问。
可是一审法庭却违背上述规定,没有传鉴定人出庭,是为程序上的严重过错,并且有可能产生认定事实错误的后果,
四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得到宽容和谅解。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五、 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被告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性。
六 、一审法院错误地免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义务,将证明责任加在被告一方的判决违法。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国坚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被告人。
七、 对污点证人的证言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他们为了洗清自己而转嫁危机。
从本案来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即证明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证言,主要来源于被告人雇佣的挖机司机等前期“参与毁林的人员”。据悉这些个人员一开始是被作为嫌疑人传讯的,并且侦查人员的询问方法有些问题,最后获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
八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一些“必有得,无法毁灭的”实物证据,使得毁林事实是否存在出现严重的质疑。
砍伐林木不是连根拔掉,就是从根部锯掉。而无论“连根拔掉”还是“根部锯掉”,那么主要证据“根”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本案的“根”在哪里?我们讲究命案侦破必须“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毁林案是不是也需要提取必要的证物?而现在是被毁的林木“活不见树死不见根”,甚至连“灰”都提取不到,毁林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人对此存在严重的质疑。
九 被告人面对“从宽处理”的缓刑结果不依不饶,花费用到北京请律师的行为是不是最好的无罪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经验,如果此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毁坏林木的行为,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大的株数,判缓刑真是非常的便宜他了。然而本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情绪激动,托人在北京请到本律师,坚称自己被冤枉了,首先在辩护人这里形成了“自由心证”并“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无辜的,故辩护人辩护的时候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心理障碍。
十 、最后结论。
鉴于此,辩护人在起草的上诉状的基础上,并综合上诉后了解到的其他情形,对本案一审判决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此致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结合法庭调查和质证,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滥发林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属初犯、偶犯、从犯,且在本案中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被告人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一直遵纪守法,在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中,在朱某某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工作,登记管理运输林木的车辆进去,是从犯。因此,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请求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程某某主观恶性小,涉嫌犯罪事出有因,且获取收益较少,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与主犯朱某某曾经是朋友、上下级关系,被告人程某某在失业时候,受到朱某某的恩惠,在朱某某领导的林业站下面做护林员,领取一份微薄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朱某某在购买林地后,多次请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忙管理现场车辆进出事宜,被告人程某某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帮朱某某打工赚取些许劳动报酬。被告人程某某没有主动帮忙砍伐林木的主观意思,也没意识到作为林业站站长的朱某某,会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林木。
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完全是因为被欺骗蒙蔽及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仅作为负责管理车辆进出的工人,没有直接实施砍伐林木的行为,且工作数个月跨度两年,不包吃不包住不包差旅费等,到手的工资只有壹万多元。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小,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由侦查机关成功破案抓获。
案发初始,被告人程某某自认有过错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时,被告人程某某更是主动举报了主犯朱某某、白某某等人,并提供有效的线索,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将主犯朱某某等人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供词一直非常稳定,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有认罪、悔罪的决心,希望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年老体弱,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判决,让被告人早日回家工作维持家庭生计。
被告人程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现因涉嫌犯罪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被告人程某某一直以来是个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厚道人,中年丧偶后再婚,现尚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此外,鉴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年老体弱,法院从轻、减轻判决,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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