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3、违令作战消极案。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8、虐待部属案。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军事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
2、虐待俘虏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3、立案侦查有犯罪事实存在,立案审查是案件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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